第十四条

已废止

本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以及本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已统一组织区域评估的,不再进行单个项目评估,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位于评估划定的危险性大、中等区段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