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极简审批条例/第二章 审批事项和评估事项精简第十四条已废止本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园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以及本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已统一组织区域评估的,不再进行单个项目评估,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位于评估划定的危险性大、中等区段的除外。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