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三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以及本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的,下列事项不再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三)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四)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核;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六)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七)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八)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