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三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以及本园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的,下列事项不再审批: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