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