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

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