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在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