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第六十三条有效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