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随地吐痰、随处便溺,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