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第六十条有效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违规鸣喇叭的;(二)违规变道、掉头的;(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