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违规鸣喇叭的;

(二)违规变道、掉头的;

(三)行车过程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四)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的;

(五)不按照规定停车的。

在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