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第六十一条有效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