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