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