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