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