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倡导和鼓励个人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

个人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组织和器官的,本人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