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倡导与奖励第四十五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应当予以鼓励、表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