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九条有效公共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礼貌对待乘客,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卫生,按照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按照规定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