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