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促进第三十条有效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二)分析掌握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总结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经验;(三)通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四)评选表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