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