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乡居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团结和睦、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扶弱助残;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