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城乡居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团结和睦、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扶弱助残;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