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动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