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干扰他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