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鼓励、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激励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地理信息产业,推进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地理信息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

业集群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地理信息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督管理原则,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地理信

息产业创新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