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乘客乘用电梯时强行开启轿厢门、层门,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安全监测装置、应急处置设备、设施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理或者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乘客乘用电梯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等危险物品乘坐电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