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在电梯控制系统中人为设置技术障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