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结果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换: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布安全评估结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