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第三十三条有效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结果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换:(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布安全评估结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