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电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