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具备条件并且符合建筑物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规范要求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业主可以通过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加装电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通过财政补贴、简化审批程序等措施,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本条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的无电梯住宅。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