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第二章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第十六条有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工程在未经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投入使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法擅自启用电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