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九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文联、残联、红十字会、科协等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