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影响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矛盾纠纷;
(三)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指导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