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微信、微博、微视频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

每年九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