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机场、车站、医院、商场、宾馆、旅游景区(点)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向各民族公民提供平等服务,不得以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为由,歧视、变相歧视或者拒绝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