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出现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禁止制作、表演、传播含有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等内容的节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