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少数民族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