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