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完善保护措施,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惠及各民族群众。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