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信息互通制度,加强法治宣传、就业指导、子女入学、矛盾化解、法律援助等服务,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少数民族流动务工人员对接和工作交流合作机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