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二章 献血和用血第九条有效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采供血机构登记、献血。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公民无偿献血后,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休假二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