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献全血者每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男性不得少于三个月、女性不得少于四个月。

自愿献成分血者每次献血量及两次采集间隔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