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森林公园内不符合环境保护和规划要求的各类企业、工程项目、设施等,应当逐步迁出、改建或者拆除。因城市森林公园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将居民和企业迁出的,由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