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城市森林公园内设置卫生、环境保护设施和标志,在危险地带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

城市森林公园内设置的游览、游乐和交通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