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下列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区域,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严禁进行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一)龙泉驿区龙泉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二)龙泉花果山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三)金堂县红旗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四)简阳市龙泉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五)城市森林公园涉及的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