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森林公园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开发强度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城市森林公园内的林地和耕地。确需占用、征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征得城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

禁止擅自改变城市森林公园内的农用地用途。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