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控制与土地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城市森林公园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开发强度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城市森林公园内的林地和耕地。确需占用、征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征得城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禁止擅自改变城市森林公园内的农用地用途。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