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森林公园内濒危、珍稀和具有独特观赏、科研、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对其主要栖息地或者生长地,划定保护地带或者设置保护设施。

禁止破坏生态植物植被或者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经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在城市森林公园内捕捉、猎杀、贩卖野生动物。禁止对野生动物实施繁殖干扰、栖息地破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