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饮用水水源地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保护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