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