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从事餐饮、野炊、露营、洗涤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