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一)非法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收受或者索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财物的;(二)挪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或者共有财产的;(三)泄露业主个人信息或者将业主个人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活动的;(四)其他损害业主或者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