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下列相关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重大争议;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出现重大纠纷;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纠纷;
(五)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协调和配合事项;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应当包括业主或者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邀请相关行政机关、专业经营单位等方面代表和法律顾问参加。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