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Amended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一)非法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收受或者索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财物的;
(二)挪用、侵占业主公共收益或者共有财产的;
(三)泄露业主个人信息或者将业主个人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活动的;
(四)其他损害业主或者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